2013年1月5日 星期六

易科罰金及服勞動完畢刑事紀錄不記載 立法院三讀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修正案



易科罰金及服勞動完畢刑事紀錄不記載 立法院三讀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修正案
立法院二十八日三讀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修正案,新增得易科罰金六個月以下徒刑的微罪者,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事案件紀錄將不予記載,以鼓勵犯罪人改過向善。
現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規定,刑事案件紀錄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宣告、受免刑判決、經免除其刑的執行及法律已廢除其刑罰等情形,不予記載。為鼓勵犯罪人改過向善,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修正案,新增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參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的紀錄證明。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的人民,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得檢具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依同條例第7條前段規定,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的警察機關申請查證。
另外,有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參照內政部99年5月3日台內警字第0990870863號令該款的本意在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時,犯罪資料始不予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故該款應解釋為限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犯罪資料始不予記錄。
台南平狗 0981309175(曾先生)

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

核釋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自第3人取得債務人應全額給付款項中原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債務人免扣繳所得稅款規定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30102 18:16:03)財政部今(2)日核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有關所得稅扣繳規定如下:因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以命令許債權人 就債務人對於第3人之金錢債權中收取之款項,如內含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而該第3人負有依法院執行命令所載執行金額全額給付債權人之責時,債務人( 繳義務人)得免向債權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 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所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執行法院就 債務人對於第3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逕向第3人收取。例如債務人甲公司因民事爭訟,遭法院判決應給付債權人乙之金錢債 權,經由法院發給執行命令准許乙逕向丙銀行自甲公司之存款債權中收取之情形。

財政部指出,此類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倘法院准許債權人逕 向第3人收取之債權金額中,內含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例如遲延利息)時,債務人原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之義務,惟當第3人負有依 法院執行命令所載執行金額「全額」給付債權人之責時,為避免影響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因此免責由債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之義務,惟扣繳義務人(即上例之甲公 司負責人)仍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台南平狗 098130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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